建筑与材料工程学院专业教学任务安排与排课管理办法

建筑与材料工程学院文件

 

建材院行〔20199



建筑与材料工程学院专业教学任务安排与排课管理办法

(试行)

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组织,稳定教学秩序,合理配置教学资源,提高学院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1.为促进我院三大学科交叉融合,增进教师对不同专业的了解,依据各系专业教师的动态调整情况,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科基础课均由学院进行统筹安排,专业核心课、专业方向课及专业选修课的安排以专业为单位,由各系具体负责落实所辖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。

① 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以一学年为基础进行安排,各系以不同教师岗位满教学工作量标准作参照,统筹考虑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;

② 在满足各老师教学工作量标准的前提下,优先考虑授课教师的课程延续性,在排课时按上一学年教学评教结果进行排序;

③ 学院在安排学科基础课时要从符合任课条件教师中选取,并在教学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再平均分配教学任务,如资源不足则优先考虑课程延续性;

④ 各级职称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能超过学校下发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》中所要求教学工作量上限(折算学时),具体各级职称教师教学工作量上限依据学院每学年实际情况,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。

专任教师要服从各系对教学工作的安排,在出现教师引进、进修、培训等特殊情况时,要勇于担当,乐于奉献。

2. 推进一门课程多位教师共同负责的教学试点;推进多位教师竞选一门课程的教学试点,确定主讲、副讲老师,可试行在学校内公开征集授课教师;鼓励教师采用包括毕博平台等在内的线上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改革,加强教师网上学习空间建设,促进各类教学资源上网上线。

3.各系要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,准确编制下学期各专业、各年级《开课任务书》,严禁开设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;《开课任务书》经系主任签字后,于教务处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教学办公室;教学秘书审核签字后,报送分管教学副院长;如因人才培养或教学实际需要变更课程授课学期,须按教务处相关要求履行变更手续。

4.各系在确定教学任务时,应统筹考虑本院具有相关课程教学资格和教学能力的教师;本院现有师资无法满足教学需要时,应统筹考虑校内其他单位的师资;凡校内师资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时,一律不得外聘教师;确因师资短缺而不能落实的教学任务,需外聘教师担任时,报学院审批;须对外聘教师的学历、教学实际能力、教学资历进行严格审查,并做好外聘教师的合同聘用、档案建立及教学档案建设等方面工作。

5.教学任务一旦下达,原则上不得更改,教学人员必须承担任务,履行职责;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教学任务的,需按教务处相关要求履行变更审批手续。

6.按照有关要求,教授、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。尽量要安排教授、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。如无专业课、通识必修课教学任务,须申报开设通识选修课。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实际情况填写《教授、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一览表》。

7.排课原则上按通识必修课(公共体育、大学英语)、通识选修课和专业课的顺序进行。排课不允许跨年级合班,原则上一个合班最多不能超过140人。学科基础课及专业核心课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合班。

8.学院院长、副院长、教学督导、专业负责人及当年新进教师周二下午不排课;学院领导、系主任周三3-4节课不排课。周四下午是学生活动及教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的时间,原则上不排课。

9.因部分学生参加跨校辅修双学位学习,故本科班级从大二下学期开始,周六不排课。

10.教师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,需多媒体教室、机房、实验室、教学周次要求及其它特殊要求,须在《开课任务书》中注明,未注明者导致事后无法安排,由教师本人负责。

11.课表排定后如无特殊情况,一般不再更改上课时间,确需变动的须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,经系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,交教务处履行更改手续。

12.若出现任何特殊情况,由各系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上解决方案,交至学院教学办公室,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。

13.离退休不满一个聘期(三年之内)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及绩效发放按如下情况进行安排:

① 若总体课时量不足,系里未给安排课程,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要求时,不扣基本绩效;

② 若总体课时量充足,但系里所安排课程为教师未上过的新课,教师可自行决定是否上该门课程,在此基础上,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要求时,不扣基本绩效;

③ 若系里所安排课时量充足,且均为教师上过的课程,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要求时,按比例扣除基本绩效。

 

14.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由建筑与材料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

建筑与材料工程学院

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